最新!器审中心再发10项医械技术答疑

2023-09-22

以下为正文:

来源:国家器审、各省药监

【问】经环氧乙烷灭菌后无菌提供的第二类无源医疗器械,在申报首次注册时应提供哪些灭菌验证资料?
 
【答】灭菌验证资料应至少包括灭菌方案及灭菌报告,报告中至少应包含灭菌的主要信息(如灭菌批号,生产批号) 及灭菌结果、灭菌结论。灭菌结果应以列表的方式阐述灭菌过程中的数据汇总信息(如短周期、半周期及全周期的实验结果,菌片、IPCD、EPCD及产品的检测结果);灭菌结论应包含灭菌参数和装载图,装载图应至少能体现灭菌验证中菌片、温度传感器的放置情况。嘉峪检测网提醒灭菌验证的原始记录,应提交各个周期的灭菌批记录单(包含灭菌批号、生产批号和委托灭菌企业公章)和灭菌服务协议(应包含产品清单),其他原始记录依据灭菌验证资料的完整性选择提供或不提供。


【问】在办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核发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文件?
 
【答】根据《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要求,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产品售后服务制度、顾客反馈处理程序、产品信息告知程序等相关文件。


【问】注册申请人在进行临床试验文件管理时应注意什么?
 
【答】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制度,按《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要求管理临床试验有关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问】境内第一类生产备案核发或变更时,备案人在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中应关注哪些问题?
 
【答】参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要求,备案人自有厂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证明复印件,租赁厂房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上述涉及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不应为“住宅”;备案人还应提交厂区地理位置图等文件。
注意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中涉及生产地址的信息应与企业申报的生产场所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可上传相应的说明文件,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问】无源第二类医疗器械申报首次注册时在综述资料中如何描述产品包装?
 
【答】应关注是否已清晰阐述了所有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信息,如所有组件为一个整体包装还是分为多个独立包装,产品由内到外共有几层包装,产品每层包装的材质 / 材质标准、数量、放置物品,每层包装上标识的信息,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辨识包装完整性的说明等。对于无菌提供 / 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除上条要求外, 是否还清晰阐述了无菌屏障系统的供方信息、质控要求及包装的材质 / 性能检测报告等,包装检测报告是否结合产品特点考虑了包装的理化性能、包装的灭菌适应性能、包装的有效期研究、包装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等内容。


【问】关于取消创新审查结果告知后申报注册时限延期有关情况的说明
 
【答】国家卫健委已于2023年1月8日将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经研究,自2023年10月1日起,取消因疫情影响创新审查结果告知后申报注册时限延期的规定。中心于2022年8月4日发布的共性问题《创新审查结果告知后申报注册时限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内容废止,继续执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2018年83号)有关要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未申报注册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按照程序实施审查。


【问】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NGS)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伴随诊断试剂的检测范围可以包括哪些基因及位点?
 
【答】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NGS)检测人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组织样本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伴随诊断试剂,针对特定的适应证,其检测范围基于方法学特点一般包括多个变异基因及变异位点。上述变异基因及位点可以分为两类:其中,具有明确伴随诊断意义的基因和位点,为一级位点,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要求提供伴随诊断临床证据;目前尚无明确伴随诊断意义,但国内外权威指南明确地提出其在相应的适应证具有临床意义,且临床医生可以根据诊疗指南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对检测的基因及位点进行应用,为患者诊疗过程提供指导作用的基因及位点,为二级位点。另外,对于正在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发的肿瘤多基因检测产品,其检测范围包括一个或多个参与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的变异基因及变异位点,如目前研究结果能够显示具有潜在的伴随诊断临床意义,则该产品中相应的基因及位点可以作为该申报产品的二级位点,后续抗肿瘤药物上市后,可通过变更途径更新为具有明确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的一级位点。除上述位点外,其余无明确临床意义的变异基因及位点,不建议纳入试剂盒检测范围内。另外应注意,针对血浆等游离DNA检测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试剂,其检测范围内的变异基因及变异位点,应论证各基因及位点的血检伴随诊断及其他临床意义。


医疗器械软件原材料变更
【问】请问医疗器械软件的载体为加密U盘,正式生产后采购的U盘的规格型号必须与注册时候的U盘一致么?若是更换U盘供应商,是否也需要按照法规进行变更注册呢?
 
【答】若该U盘明确在产品的结构组成中,同时还作为软件的加密锁等作用,从产品安全性的风险角度考虑,应该进行变更注册(同时提交与此相关的差异性《检验报告》)。若该U盘仅仅作为软件产品的载体,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第七十九条,不需要做变更注册。企业需要对使用不同载体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价,并作为产品设计变更相关的记录,按公司的质量体系要求进行归档保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 与成品放行指南中常规检测项目咨询 
【问】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中成品与成品放行中“提到了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请问 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是如何界定的呢?
 
【答】申请人应按照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要求制定成品检验规程,通常应全覆盖,或根据具体情况评审后制定成品检验规程。

【问】注册申报用于妇科手术的单孔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临床试验设计如何考虑?
 
【答】单孔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需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申报用于妇科手术的临床试验设计要素具体如下:
 
一、临床试验目的 
为确认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医生开展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采取多种方法,包括模型试验、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等。注册申请人在充分的模型试验、动物试验确认产品性能和安全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临床试验设计。此时,临床试验目的为确认产品辅助医生开展腔镜手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临床试验总体设计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为通用手术工具类产品,辅助医生完成手术操作。产品注册时,注册申请人可在妇科选择代表性的常见术式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支持妇科科室的注册申报。临床试验可采用前瞻性、单组目标值设计。
 
三、入排标准 
受试者是经过培训的医生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定的、拟接受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进行妇科代表性术式的患者。其他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的具体内容由申办方和研究者具体讨论决定。
 
四、评价指标和随访时间 
1.主要终点 
主要有效性终点是手术未中转率,将“手术未中转”定义为未从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方法转换为其他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腹腔镜下手术或者开放性手术。 
主要安全性终点是从第一个切口到术后30天符合Clavien-Dindo分级系统3级或以上标准的与器械相关的或可能相关的并发症发生率。 
2.次要终点 
包括手术时间、术中估计失血量(mL)、患者疼痛评分、输血率、器械缺陷发生率、住院时间、从第一个切口到术后30天的整体并发症发生率(Clavien-Dindo 1级或以上)、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以及30天内再入院率、再次手术率和死亡率等。
 
五、临床试验样本量 
临床试验开始前,注册申请人需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经科学分析(如Meta分析等),构建临床试验的目标值(性能目标),包括靶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通常为97.5%单侧置信区间界限)。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目标值的确定依据和支持性资料。 
例如,若经过科学分析,该类产品手术未发生中转的比例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为90%,申报产品预期手术未发生中转的比例为99%,在双侧显著性水平0.05、把握度80%、脱落率10%时,采用精确概率法进行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60例。若行业可接受该类产品术后30天Clavien-Dindo3级或以上标准的并发症发生率最低标准为16%,申报产品上述并发症预期发生率为3%,在双侧显著性水平0.05、把握度80%、脱落率10%时,采用精确概率法进行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48例。综上,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60例。
 
六、临床试验术式 
临床试验需覆盖妇科常见代表性术式,代表性术式通常为更高风险/更复杂的术式。根据《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19 年版)》“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并考虑到子宫内膜癌全面分期术已包括子宫根治性切除术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因此常见代表性术式可考虑为“子宫根治性切除术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和/或“子宫内膜癌全面分期术”,涵盖的手术任务(如抓取、切割、缝合、凝结、牵引、剥离、结扎等)具有覆盖性。若临床试验未全部纳入上述代表性术式,需规范适用范围为“该产品由医师利用主从操控系统对于微创手术器械进行控制,用于成人妇科腹腔镜手术操作(恶性病变除外)。”
 
七、统计分析 
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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