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问题释疑
2025-02-17
近日,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就医疗器械企业生产检查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企业落实法规要求。
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既是生产企业也是经营自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是否必须配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遵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
回复: 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一)具有对采购、收货、验收、贮存、销售、出库、复核、退货等各经营环节进行实时质量控制的功能;(二)具有权限管理功能,确保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三)具有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在权限授权范围内进行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四)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所经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的功能;(五)具有对供货者以及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信息记录与资质效期预警的功能;(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七)具有实现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过程质量追溯的功能,以及采集、记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功能;(八)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的功能;(九)具有质量记录数据自动备份功能,确保数据存储安全;(十)具有与企业外部业务及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接口的功能。
如果企业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有两个,部分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生产地址仅有地址1,这些在地址1生产的产品,其部分原材料和部分成品是否可以放置在地址2?企业是否可以出租部分库房(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范围内的)给其他公司?
回复: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涉及生产许可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咨询属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我司拟注册一款产品,产品终端灭菌为湿热灭菌,需购买湿热灭菌柜,该灭菌工艺是否可以委托外部灭菌?对于受托方,是否可以按照医疗器械供应商核查要求进行准入并与其签订质量协议?湿热灭菌受托方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回复: 建议结合产品特性和工艺特点,基于风险充分研判产品实现过程中各工序影响因素,应特别关注无菌保障水平、产品实现无菌的方式方法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和持续稳定可控。从湿热灭菌产品工艺特点、风险要素和无菌保障水平要求等考量,不建议委托外部灭菌。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相关要求,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带软件组件的产品或独立软件,在技术要求中列有部分软件功能。在设计开发阶段,独立软件已完成功能性能的系统测试验证。在生产阶段基本是软件组件的部署或者是独立软件交付物的拷贝过程,在出厂检验中是否可以不对软件功能进行再次测试?是否可以通过核验软件的版本、产品完整性检查、复核系统测试覆盖技术要求的指标以及软件的发布已经过批准等方式开展软件产品的成品检验?
回复: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中“2.6质量控制”要求,软件产品放行应当形成文件,确定软件版本识别、安装卸载测试、产品完整性检查、放行批准等活动要求,保持相关记录。同时,软件的拷贝过程还涉及生产设备(如电脑)的操作系统、病毒防护等情况。包含软件组件的有源医疗器械,必须进行整机功能性测试。
我司体外诊断试剂的储存条件为1~35摄氏度,夏天、冬天销售运输过程的温度要如何验证?是否需要进行60摄氏度和零下20摄氏度的试验?还是要用保温箱做温度验证?
回复:经沟通,对该体外诊断试剂的运输过程验证应当依据质量特性和管理要求,结合规定的运输和储存条件开展。对于需进行冷链运输(贮存)的产品,可依据《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要求制定验证方案并定期开展验证,确保运输过程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均满足产品储存和运输管理条件。
我司医疗器械产品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由于实验设备及条件限制,部分试验只能在大学的实验室进行,是否可以?如果可以,需要哪些证明文件?
回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均未对研制阶段的场地进行限制,但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研制过程中也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设计开发文件,做好相应的验证、确认工作,保留相应的设计开发记录等。若研发场地或者设施设备为租赁的,应保留相应租赁合同。若部分内容为委托大学或与大学合作完成,也应提供相应的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等。
如果医疗器械的一个原材料是动物源性的,是否可以外购这一原材料回厂组装成成品医疗器械?供方具有这款动物源性材料供体的采购记录、灭活或去病毒等相关验证及生产检验等可追溯性记录。
回复: 注册和生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相关行业标准YY/T 0771系列标准,以及《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等相关文件要求。更多内容,建议咨询审评部门。
医疗器械法规暂未明确不能采用单一供应商。如果我司产品物料全部为一个供应商提供,是否可行?该供应商有些物料是自制,有些是外购(即代理经营),企业在进行供应商审核时,是否需要进行物料制造商的审核?对该供应商的审核,是否一定要求提供代理经营资质材料,还是供应商提供与原制造商的质量协议、合同等文件即可?
回复: 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根据咨询问题中描述情形,企业应该结合产品特性以及生产工艺要求,在供应商审计时,对供应商经销情形进行充分和完整的评价,并提供该经销商与原材料生产商或总代理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以及该经销商对原材料生产商进行审核与控制的相关记录,从而保证从经销商处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要求。
我司业务包含重组胶原蛋白原料的研发生产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成品的研发生产,在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业务的同时,重组胶原蛋白原料也会供给客户用于开发第三类医疗器械。客户使用我司原料进行医疗器械申报时不需要将重组胶原蛋白原料的生产工艺纳入其成品工艺,而是将我司作为供应商管理。我司在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是否必须将原料重组胶原蛋白的生产过程纳入医疗器械生产工艺体系进行管理,还是可以采用类似供应商管理的模式?我司核心业务为重组胶原蛋白原料的生产供应,客户在申报第三类医疗器械时,哪些情况会触发对我司的延伸检查?对核心原材料供应商延伸检查的要点有哪些?
回复: 贵公司自行制备重组胶原蛋白原料,无论从产品风险还是从产品实现过程来看,都应将重组胶原蛋白的生产过程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贵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应当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对于质量协议、采购合同等文件中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其他条款也应满足相关要求。
来源: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